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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未经允许,将我的画册出版并且更改名字和署名!

知识产权
2024-04-17 15:40:4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追究对方的责任的
  • 改变画册的形式、标题文字等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 改变画册的形式、标题文字等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行为人擅自改变画册的形式、标题文字的行为,破坏了原作品的完整性,侵犯原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署名权行使的限制有: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决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者署上另外一种笔名或者艺名、假名,但是在书稿印成后又要求署名或改变署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则不能实现。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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