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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请问我家4口人 拆迁时政府分房子的时候,按照人头上报,当时我的户口是报上去了也通过了,今年或者明年房子就会分下来了,我如果在分房之前把户口迁出独立一个户口,房产我还能分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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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19:22:0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拆迁前户口迁入,不一定能够有权得到新房所有权。户口和房产所有权并不是一个概念,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如果户口同时是该房产的所有人,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拆迁后,就有权得到新房所有权,如果不是该房产的所有人,就无权得到新房所有权。 实际上现在很多人为了升学、就业需要,采取寄户方式取得户口,就是寄挂户口,也叫户口挂靠,其户口登记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但户口落在集体户或落在与其无直接亲戚关系的家庭户中的人,以及没有在户口登记地居住,只在户口登记地落户口的人。
    此种方式是没有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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