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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谈了一年多,分手一个月男方索要恋爱期间所花钱的

婚姻家庭
2024-04-16 16: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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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手一个月男方索要恋爱期间所花钱的
  • 电话咨询是免费的,也说的清楚
  • 法律分析:一般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的赠与是不同于普通赠与的特殊性质的赠与。恋爱当事人基于恋爱关系或者结婚的目的将己方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如果两人在相识恋爱过程中,多次支付数额较大的钱款给对方,法院一般倾向起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的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在男女双方谈恋爱交往期间,女方花男方的钱进行消费,这方面的支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视同无偿赠与行为,无需返还。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的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在有凭证的前提下,女方属于不当得利的,法院会支持男方要求返还的主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 法律分析:需要视情况而定。两种类型的划分:
    1、一个是为了增进感情给付的财物,比如请女方吃饭看电影的花费,给女方买个礼物、她过生日发个红包表示爱意,这种促进感情追求女生的给付,就是单纯的赠与,交付女方之后就不能再要回来了,除非女方同意归还。
    2、另一种是为了谈婚论嫁给付女方的彩礼,彩礼是按照当地婚姻习俗,为了达成结婚的目的给付女方的财物,一般是在订婚时或者接近结婚时,给付的金额相对较大的那部分,如果属于彩礼,是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下诉请法院要回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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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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