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支付的费用包括:
1、被告败诉的,应当支付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费用;
2、被告申请执行保全措施的,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3、被告申请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出庭的,应当承担人民法院指
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