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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名下的车让老爸卖废铁了,怎么能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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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4 16:34:0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车辆卖废铁了需要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到车辆管理所。
    然后申请注销登记,根据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
    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 车辆卖废铁后销户的方法如下:当事人应当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动车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等相关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车辆卖废铁了的销户方法,对于车辆卖了废铁的前提是其车辆已经报废了,其当事人应当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其当事人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以及相关规定向车辆管理所进行销户登记。
    车没销户就私自处理了会有什么后果
    可能受到处罚或者带来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行驶的交通工具,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危险性。
    因此,为了保障行驶安全,国家对机动车规定了强制报废年限。机动车到了报废年限,车主就应当停止使用,向交管部门主动申请报废、注销登记。否则,如果继续使用或者转卖他人,就可能受到处罚或者带来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 法律分析:机动车申请报废有以下步骤。第一步:将机动车违章和事故先处理完毕。第二步:申请报废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各一份,并且加盖车主印章。
    第三步: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第四步:把汽车送到回收公司将车辆送交解体。
    第五步: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可办理残值结算。第六步:车主持《变更表》、《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第七步:等待几个工作日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八步:如果有财政补贴或其他事项需办理,回收公司将会通知机动车所有人,进行补办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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