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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辩题不太懂 想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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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4 11:28:2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
    一、辩论的语言应简单明了并富有逻辑,不得有对对方进行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
    二、辩论应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不可对一些旁枝末节纠缠不清而忽略主题;
    三、下一轮的发言不得重复上一轮发言的观点与内容;
    四、如欲打断对方的辩解而欲与其辩论,应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提出申请,征得审判长同意后,方可发言。在庭审中,双方展开辩论的机会是均等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长应征求各方是否还有新意见,在各方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后,审判长应宣布辩论终结。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在辩论中发现证据有疑问,合议庭可宣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进行调查核实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法律分析:在辩论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辩论的语言应简单明了并富有逻辑,不得有对对方进行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
    二、辩论应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不可对一些旁枝末节纠缠不清而忽略主题;
    三、下一轮的发言不得重复上一轮发言的观点与内容;
    四、如欲打断对方的辩解而欲与其辩论,应经审判长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法律分析: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给予当事人充分阐述理据,以此让法院参考、采纳自己的主张。辩论原则主要是在法庭质证、辩论阶段发生作用,意义在于让当事人充分互辩,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倾向于案件实体问题。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指的是当事人对法律赋予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处分原则主要是在开庭前后发生作用,如申请回避,放弃诉权,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等行为,意义在于充分赋予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倾向于案件程序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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