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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有案底,跟香港人结婚,能申请到香港户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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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49:59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在大陆有案底,即使跟香港人结婚,申请香港户口也可能会面临困难。根据公开发布的信息,如果是刑事犯罪,则可能无法移民至香港定居。香港移民条件中明确要求申请人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因此,如果在大陆有犯罪记录,这可能会成为申请香港户口的障碍
  • 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你好这边看具体的案情判定,一般是不能
  • 下午好,这个情况是可以进行申请的
  • 你好y,这边为您转接人工客服
  •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办理结婚一般按如下流程进行:
    1、双方当事人到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2、需要提交内地居民的户口簿、香港居民的有效通行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单身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血缘关系等材料;
    3、工作人员审查并询问之后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办理结婚一般按如下流程进行:
    1、双方当事人到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2、需要提交内地居民的户口簿、香港居民的有效通行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单身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血缘关系等材料;
    3、工作人员审查并询问之后予以登记。法律依据: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办理结婚一般按如下流程进行:
    1、双方当事人到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2、需要提交内地居民的户口簿、香港居民的有效通行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单身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血缘关系等材料;
    3、工作人员审查并询问之后予以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内地人和香港人在大陆登记结婚的规定是这样的:内地人要和香港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人和香港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内陆人要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香港人要提供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结婚申请后,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应当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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