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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男)与谢某(女)经亲友介绍认识。双方相处一段时间后,都比较满意。而且双方的父母对这门亲事也非常满意。为了确定恋爱关系,两家选定一好日子举办了订婚仪式。在订婚仪式上,贾某的父母送给谢某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玉手镯一套,贾某用自己的积蓄为谢某买了一枚价值人民币6800元的铂金钻石戒指送给谢某;谢某送给贾某一套价值3000元的西装一套。订婚后,贾某和谢某相互给对方买了一定的物品。其中贾某给谢某的东西价值人民币10000元,谢某给贾某的东西价值人民币3000元。一年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多次发生争吵,贾某便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谢某同意解除婚约。但是当贾某提出返还赠与给谢某的礼物时,李某以自己也赠与对方礼物、是对方先提出解除婚约以及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不退还。此外谢某还要求贾某由于其无重大理由解除婚约给其带来的伤害予以损害赔偿。双方为此起诉到人 民法院。问:贾某、谢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
2024-04-17 14: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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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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