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借助您帮我下,我十多年没有怀孕,想领养弃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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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到福利院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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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有以下条件:
1、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2、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3、年满三十周岁;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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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需要的条件是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只有一个子女或者无子女,本人未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有能力抚养子女,无不利于子女的犯罪记录。收养孩子的手续是收养人和被收养方签订收养协议,带齐收养需要的材料,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完成登记,发放收养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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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应符合下列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3、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4、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5、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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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