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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定的特殊工种,由于企业没有及时到当地社保局申保,企业破产时不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参照退休政策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24-04-13 12:34:5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咨询社保局处理
  • 法律分析:
    1、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
    2、属下列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关闭、破产企业中按有关规定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退休、退职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后,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三)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申请退休的,由企业将其档案资料送当地劳动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四)个体劳动者在符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当月,应持身份证、基本养老保险费手册等证件,向所在地劳动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法律分析:破产企业职工退休手续的办理分两种情况:
    1、凡已按国家和有关规定参保的企业职工下岗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由支付其失业保险金的部门联系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社会无固定职业的,由其档案代管单位出具证明并由本人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申办退休手续。
    2、企业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经批准破产的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并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的,其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予以保留。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破产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是属于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企职工,男满五十五岁、女工人满五十岁,女工人满四十五岁即可以退休,比之前的退休时间提前了五年。但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除外。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以及《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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