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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两个户口在两地都有确权耕地村里能收回吗

征地拆迁
2024-04-12 21:21:45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您指的是一个认两个户口?还是一个宅基地两个户口?
  • 您好,这种情况会被收回一份。
  • 不可以的,农村土地确权一人两处宅基地将会被及提升收回一处,建议将一处转让给本村通集体的人。不会有罚款。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
    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法律分析:不可以的,农村土地确权一人两处宅基地将会被及提升收回一处,建议将一处转让给本村通集体的人。不会有罚款。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
    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确权一人两处宅基地将会被及提升收回一处,建议将一处转让给本村通集体的人。不会有罚款。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
    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不可以的,农村土地确权一人两处宅基地将会被及提升收回一处,建议将一处转让给本村通集体的人。不会有罚款。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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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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