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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8 月,陈红与夏明在网络上认识,互加为微信好友。双方约定由陈 红开设账号投资虚拟币和证券投资(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基金及其他投资), 由夏明全权负责操作,陈红不得自己操作,否则,一切后果由陈红承担。双方约 定先期合作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夏明保证陈红投资收益不低于 10%,达不 到的由夏明补足,陈红不承担亏损;超过收益 10%的盈利部分,由双方对半分。 2020 年 9 月 4 日,陈红在某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建立其个人账户,投入本金 30 万元,在当地证券公司开设股票账户,投资 20 万元本金。陈红将账户建好, 资金打入账户后,就将账户及密码交给夏明,由夏明进行投资操作。2020 年 12 月 31 日由于投资亏损,陈红将数字货币全部出售后得到的价款是 11,643.37 元,股票账户只有价值 12 万元价值的股票。陈红要求夏明偿还本金及按 10% 收益给付投资收益款 5 万元,夏明以委托人应该承担风险为由而拒绝承担责任。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经质证后均对事实认定没有异议。 请问 案涉合同是否有效及其后果。

证券投资
2024-04-12 17:16: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