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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苏州中区人,今年11月要退休了,缴费16年,我想补缴2003年前单位的社保可以吗?这个单位已经不存在了,是一个乡镇企业,但是当时是乡镇集体所有,所以在98年转制时把所有财务账本都交镇政府保管了,因此单位不存在了,但财务账本存在,工资表肯定有,所以我想以该单位补缴,可以全部自己出钱,这样可以吗?我在该单位工作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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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15:50:3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这个你要联系人社局
  • 有社保补交纠纷时可以向人社局反映,投诉或举报。
  • 法律分析:
    一、补缴流程: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3.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
    二、补缴条件: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具有当地户籍,曾在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
    三、补缴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你好,若单位没有给员工办理社保的,建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收集相关证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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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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