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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婆家在成都,几天前将户口迁到成都市去了。女儿迁入地最近计划拆迁。对方已开出协调函到新乡市一办事处,要求开据我女儿在原籍地没享受过拆迁待遇的证明。但社区及办事处均说市里下有文件。不能对个人开没权开。我女儿没工作单位。应该找谁,找什么部门或那一级政府才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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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1 18:28:0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得到赔偿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到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公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3)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4)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5)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6)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 法律分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到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公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3)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4)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5)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6)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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