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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社区矫正在广西,可以变更到广东佛山

刑事案件
2024-04-09 23:03:3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缓刑期间可以变更管辖地,但要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备案。判处缓刑的,判决生效后法院会将被告人交付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是缓刑的考验期间。
    如果在矫正期间内被告人住址搬迁,不在原矫正机构的管辖范围内,矫正机构会将其转给迁入地有管辖权的矫正机构继续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 1、缓刑转异地需要的证明有:本人的身份证明、司法所所签署意见、县级司法机关审批证明等。
    2、缓刑人员要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3、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犯罪分子在异地从事了违法犯罪行为,但为了便于执行缓刑的判决,可能需要将犯罪分子转移到本地或者居住地进行合理的执行缓刑,其中就涉及到缓刑期间转移的问题。
    4、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 缓刑转异地的方式如下:
    1、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会作出是否允许缓刑人员转地区的决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需要什么条件
    判缓刑需要的条件为:
    1、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犯罪情节较轻;
    3、有悔罪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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