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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想请问下,在我明确提出只有对方是处男,才肯跟对方上床的前提下,对方刻意隐瞒了自己跟别人上过床的事实,还发誓如果他不是处男死全家。后来查到开房记录,他承认了自己欺骗我的事实,违背了我当初的主观意愿,是否可以构成诱奸?

刑事案件
2024-04-09 13:30: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针对您所描述的情况,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诱奸”的含义。诱奸通常指的是利用金钱、物质或其他手段,引诱他人(特别是妇女或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且这种引诱往往涉及欺骗和违背对方的真实意愿。在您提到的案例中,您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即只愿意与处男发生性关系。对方在知道这一前提的情况下,刻意隐瞒了自己与他人有过性行为的事实,并通过发誓等方式来误导您。这种行为确实涉及到了欺骗,并且导致您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
  • 根据你的描述,我个人认为,男方的行为属于强奸。
  • 法律分析:诱奸只是强奸罪中的一种犯罪手段,诱奸也可称做骗奸,往往是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诱骗受害女性主动地与其发生性行为。法律中将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行为规定为强奸犯罪,表明构成强奸罪的前提是违背妇女意志。
    具体而言,从行为人角度来看,是其在明知女性不愿与其发生性行为而执意强行行为;而就受害人的角度而言,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完全违背其自身意愿。违背妇女意志不能扩大理解为妇女勉强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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