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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侵犯学生自由怎么办

损害赔偿
2024-04-09 08:20:4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依法维权,要求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 教师侵犯学生自由怎么办
  • 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常表现在以下方面:
    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
    2、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3、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4、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5、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可以收集证据起诉
  • 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求得保护:教师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该政府部门不受理或者不作为的,教师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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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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