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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被阻止学校可以开除吗?

损害赔偿
2024-04-08 23: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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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出
  • 是否判开除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者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第六十四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六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六十七条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 一般会被学校开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是否判开除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者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 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 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 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第六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 持慎重态度,坚持调 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 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 ,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不得撤销。
    第六十七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 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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