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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可以找女朋女吗

婚姻家庭
2024-04-16 16:10:0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诉讼离婚期间是不可以找女朋友的。
    诉讼离婚,结合本人工作经验实务,主要涉及如下几方面的核心内容,在这要特别奉劝阅读本文的读者诸君,一定要慎重照搬,专业的事还是交给专业的人处理为宜。
    一、绝大多数当事人诉讼的时候不知道如何准备诉讼的材料,本人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罗列主要的诉讼材料供大家参考。诉讼离婚需要准备的应诉材料如下:
    (一)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5份;
    (二)原被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三)原、被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四)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五)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3份;
    (六)夫妻双方其他需要法院审理的证据材料3份。
    二、在实务中,如何收集证据材料是许多当事人的痛点,这个痛点主要是大多数人不明白证据材料包含哪些形式,这里详细罗列诉讼中的八种主要证据形式: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上述所有诉讼离婚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在诉讼离婚的案件之中,如果案情复杂,涉及的证据非常的多,但证明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又是所有证据中最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在本文中,本人将常见的五种法定离婚条件需要收集的证据列举如下:
    (1)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2)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4)一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诉讼离婚需要参考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我们解答如下:
    在当事人起诉离婚后,如果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并且判决生效,那么当事人就可以找对象。然而,在离婚诉讼期间,由于人民法院未做出判决,所以当事人不可以找对象,否则可能构成重婚罪。因此,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期间应该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与他人同居或结婚。
     如果您还有疑问,建议您查看我的联系方式,向我们拨号电联,我们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 你好,建议先解除婚姻关系。
  • 你好,具体情况进一步了解
  • 去法院申请离婚要带齐当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起诉书及副本,到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没有住所地或者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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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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