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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下,合肥市现在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前单位发放工资标准之间有 差距(单位按照规范收入缴纳社保)需要补差吗?也就是说如果生育前单位发放工资标准高于社保部门核发的生育津贴标准,是不是单位还要另行补差?不知道这方面可有啥政策规定?如果有规定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

劳动纠纷
2024-04-08 14:27:4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生育保险和工资也不能同时领取。但是,在生育津贴低于所在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局工资水平,就需要单位补足这中间的差额,若是高于平均工资水平,单位也就不需要在额外支付产假工资了。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你好,根据规定,生育保险由单位统一到当地社保部门为员工缴纳,个人不能缴。
  • 你好,根据规定,生育保险享受的待遇有:(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4)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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