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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2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六、在处理、认定本合同纠纷时,只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工商法规之规定”,即2020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1日止及被上诉人应于2022年7月2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在2022年7月21日前受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务合同》是在重庆九龙坡区朝阳路102号上诉人办公室签订,应当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向丰都县人民法院起诉是无法律依据的。而且丰都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记载“本院于2023年08月02日受理原告姚茂清诉你合同纠纷一案”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规定的期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劳务合同》时,排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60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实施时,没有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劳务合同》只适用《民法通则》约定有效。

劳动纠纷
2024-04-08 15:37: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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