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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既是交通事故又是工伤的前提下我做完伤残鉴定后还能继续做工伤鉴定吗

劳动纠纷
2024-04-08 10:51:28
共有1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是工伤的情况,要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上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 你好,工伤和伤残鉴定可以同时进行
  • 你好,当然可以再做工伤鉴定的
  • 你好,你这个情况一般是可以的
  • 你好,这种情况需要详细分析
  • 你好!还能继续做工伤鉴定的
  • 可以的,具体情况是如何的
  • 你是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
  • 可以去申请工伤鉴定的

  • 1、工伤伤残鉴定的,需要待工伤认定后,本人持有病历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去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不是工伤伤残鉴定的,持有病历到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即可。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即不要过早鉴定,不要迟迟不鉴定,前者的鉴定报告可能被推翻,后者可能因长时间的恢复训练导致鉴定不上;或等级降低。如果交通事故受伤较为严重,且也准备委托律师来处理的,建议伤残等级也一并委托律师代为处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一步:什么时候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但一般都是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伤情已稳定时。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规定,评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第二步:去哪里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所以,伤残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如果当事人没有鉴定所的相关信息,可以向交警部门或律师所进行咨询,当事人自行选择相关鉴定机构。如财产损失较大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则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应当由交警部门委托。(现实中一般是由交警部门或我、法院委托)
    律师建议:如果慎重一点,为防止对方或者法院不予认可,建议最好在法院诉讼阶段,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为好。
    第三步: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
    2、鉴定聘请书(公安机关或法院委托)伤情鉴定申请书。
    3、住院治疗过程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病历,X片、CT及诊断报告。
    4、伤者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拓展资料】
    第四步:程序如何走?
    1、被鉴定人(伤者)携带上述资料需要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营养期限、护理费用等相关项目的鉴定。(鉴定按项目来收费)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前约定,评时时机可行时,第
    1、2可以同时进行)
    3. 关于鉴定收费,各省价格都不一样,省内的机构基本一致,收费标准也体现地区差异,(鉴定费用一般是由当事人先行垫付,索赔时可要求对方支付该鉴定费用。)
    4、等待鉴定结果。(视情况而定,复杂的一般会进行三次鉴定,由多个专家组进行研究鉴定)
    第五步:多长时间拿到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现实中快的话几日内就可以拿到,超过限定日期的非常少)
  • 伤残鉴定是存在期限的,但是不同性质的事故,期限也不同。如果是工伤事故的话,需要在认定为工伤之后两年内进行鉴定,而交通事故鉴定的话需要在员工伤情稳定之后即可进行鉴定。
    如果鉴定之后发现伤情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是可以再次申请鉴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做完劳动能力鉴定后,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其他。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你好,是可以去做鉴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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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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