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如果到期不交纳罚款的,会计算滞纳金。如果已经受理复议或者起诉的,中止执行期间不计算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