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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是村民代表签字确认分配土地款时遭遇区别对待,按村里分配土地款规定,小组成员新增加人口可以分配一份土地款,也就是娶,新生儿,不管什么时候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我家孙子遭遇区别对待,起诉法院,却被强制按征地批文年来认证其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这是法院判决的。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签字分配土地款协议书,征地公告,征地红线图,征地补偿款确认书等。都是和村委会签订。在法院起诉法官不采纳,不审案由,直接认被告村委会说的征地批文年,可村民代表签字确认,新增加人口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土地款

征地拆迁
2024-04-06 13:31:4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关于征地补偿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的。
  • 你好 ,发生土地征用纠纷问题可以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必要时考虑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忙处理,能更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法律分析:原则上,村集体分配集体财产,所以成员都有份,但具体分配方案由村民大会决定。在分土地款的问题上,一般地区采用的做法是看你们是否是本村原有居民,是否有承包地,一般原有居民并且承包到土地的,都可以全额分得分配款,后来户或没有承包到土地的新生儿分得要少。
    如果你们村集体的分配方案你认为不满意,可以依据物权法第63条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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