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解除婚姻关系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扶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夫妻双方一旦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便不可撤销。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夫妻离婚协议,夫妻一方仅可对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申请撤销,且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但人民法院只是审理有无欺诈、胁迫等等待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进行分割。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