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给立案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也有义务向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报告或者举报。因此,司法机关收到的案件包括单位和公民个人向司法机关报告、被害人的控告和犯罪案件相关知情人的举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上述报告、控告、举报材料的工作,并根据提供的有关材料、管辖权和分工的规定迅速审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