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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铁架子丢了,之前就丢了,接管保管,现在要赔偿

损害赔偿
2024-04-05 13:17:5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请讲一下具体情况。双方对保管的铁架子的数量做过清点的话,书面单据或者录音、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 保管人是否需要赔偿,通常需要审查导致货物毁损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货物毁损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货物毁损是由于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则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管物品丢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管物品丢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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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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