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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在教室被老师打了脸

损害赔偿
2024-04-05 20:48:1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目前的话受伤情况如,医疗费花费多少?
  • 您好,您这边可以申诉的
  •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幼儿园的教师殴打儿童的,是属于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儿童的家长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如果问题比较严重,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如司法途径对老师的行为进行举报,使之受到应有的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即未成年人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衍生问题:
    衍生问题:
    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①拥有儿师范学校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②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未达到退休年龄;③普通话二级甲等及以上;④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⑤遵守宪法和法律;⑥真心地热爱教育事业。一般在满足条件的基础上,及时报名参加考试,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便可以拿到全国范围内通用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 孩子被老师打伤了,首先要看孩子,被老师打伤的程度达到了什么程度,如果说是只是皮伤的话是情有可原的,然后你要及时的去了解孩子为什么会被老师打,究竟发生了一些什么事情,你要采取追你的,一个责任,如果说是老师,无缘无故的,就是讨厌你家孩子,就是故意体罚你家孩子的话,这个你是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一个申诉的,如果说是你家孩子在学校呢比较调皮,比较捣蛋,然后惹的老师所以,这种,那你要教育你们家孩子。

  • 一、幼儿园孩子被老师打了如何处理
    1、幼儿园孩子被老师打了,家长可以及时向幼儿园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如果孩子被打的情况非常严重,可以报警处理。幼儿园老师打孩子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即使不构成犯罪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对老师进行行政处分,幼儿园可以直接解聘该教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老师体罚学生犯法吗
    老师体罚学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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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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