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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学术问题,收买者在收买被拐卖妇女为妻时,误将两性人认识为女性,请问这属于对象不能犯还是认识错误未遂?谢谢。如果是认识错误未遂,那么为什么将男性误以为女性进行强奸却属于对象不能犯,不构成强奸罪?

刑事案件
2024-04-11 14:56:00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我们具体分析这个问题。当收买者在收买被拐卖的人为妻时,如果误将两性人认识为女性,这实际上属于认识错误未遂。因为收买者的目的是收买女性为妻,而实际上被收买的是两性人,这种认识的错误导致了收买者的预期目的未能实现。虽然存在认识错误,但收买者已经有了实际的收买行为,只是由于对象的特殊性质(两性人),使得其预期目的未能达成,因此属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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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的定义,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此,强奸行为已经实施,但是因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导致强奸并没有实施下去,这样叫犯罪未遂。
  • 强奸罪的侵犯的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强奸男性不认定为强奸罪,可能会认定为猥亵罪。
  •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与未满14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可认定为强奸罪。女人也可以成为强奸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妇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强奸别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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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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