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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大型外资企业工作了12年。劳动合同规定基本工资1310元,全勤工作津贴1000元,共2410元!公司一直在为我计算加班工资,宁波最低标准工资1310元!这合法吗?我想离开。我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我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吗?如果公司不同意我的起诉,我该怎么办?跪下来寻求答案!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24-04-05 00:34:1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对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还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通过向公司邮寄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然后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按工龄支付每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你好,建议和对方积极协商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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