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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我的一个朋友代理了北京的一家公司的项目,然后和她的一个朋友签定了一份合同,共同经营市场。我朋友有北京公司的授权,在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在我朋友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于某些原因,她的朋友把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合作费.法院根据民法通则58条和61条认为我朋友的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为无效,返还原告合作费,原因是我朋友在合同上的称谓和她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称谓不一致.但是我朋友最后的落款是她的姓名.

证券投资
2009-03-16 21: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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