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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在武汉市一家酒店里面,做保洁员,在打扫卫生时,一个门上的玻璃掉落,扎伤了我老婆的脖子,本店老板,他不负任何责任。

损害赔偿
2024-04-04 11:37:5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责任承担需要结合双方过错来定,若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酒店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在酒店遭受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酒店是由于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而受伤的,由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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