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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块土地15年签订转让了,给了一部分钱后,买方死了,到目前十年了,还可以要回土地吗

征地拆迁
2024-04-20 17:44:2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结合你们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可以向法院起诉要回土地
  • 合同约定内容,可分析看能不能解除
  • 从法理上说,可以要回。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要经过备案的。私下转包,在发包方不清楚的情况下,是不受保护的。
    但是,从道德的角度看,虽然不受保护,但出尔反尔会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
    如果一方给另一方暂时代种,那么,受让方就更不应该拒不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
  • 从法理上说,可以要回。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要经过备案的。私下转包,在发包方不清楚的情况下,是不受保护的。
    但是,从道德的角度看,虽然不受保护,但出尔反尔会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
    如果一方给另一方暂时代种,那么,受让方就更不应该拒不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
  • 法律分析: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交换、变更、继承、赠与、划拨、终止等使用形式。
    2、补偿是应该的,具体该以什么方式补偿,怎么补偿,包括面积怎么认定,今后的程序怎么走问题。一般的土地因为政府的原因没办法实施的要收回,用地合同或者档案已经遗失了,合同里没有具体的面积,而收回要有具体的范围,但是现在范围体现不出来,对补偿进行商谈,有结果后和权利人签一个解除合同的协议,将这个事情落实掉。
    3、土地出让的事实是存在的,而且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看,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权利人取得土地也是合法的。他侵权的行为你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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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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