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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也符合一户一宅,我91年结婚,92年就去申请宅基地没有申请下来说是没地方批现在小区改造我又回去申请村委,乡镇政府,合起伙来,不批给我,我姑娘到了12岁,我又离婚了我单独立户了向我这样的情况能申请到宅基地吗 我也是,集体组织成员,我也符合一户一宅呀为什么不批给我

征地拆迁
2024-04-03 19:40:3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一般农村申请新宅基地都必须要达到分户的标准,二十岁的成年男子如果由于婚姻关系而要求申请宅基地,可以先向村里申请分户以后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一般未婚的子女不得单独分户。
    一般集体成员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情况有: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如下: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按照我国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每户居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结婚以后,和父母分户,建立单独户口本,就可以算一户,就应该有自己的宅基地;其次父母共建造了两处房产,如果有房产证,那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产就是谁的,如果没有房产证,那这两套房产是他们建的,就是他们的财产。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独生子能否批宅基地
    各省的规定不一样,不知你是哪里的,请参考一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的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
    (三)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
    (四)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分配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分配份额;
    (五)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独生子女免收杂费,对双女户的两个女孩各免收百分之五十的杂费,免收的杂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 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审批是按家庭户进行配置,一般户的认定地方有自行的认定标准,并不是一定按照人数来认定的。
    一般宅基地管理中的“户”,是指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同时,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不可分户,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可分户,未成年子女之间不可分户。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户;夫妻离婚两周年以上且连续两周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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