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物业收每平方0·7元,电梯维修费,还有其他费用合理吗

房产纠纷
2024-04-03 18:24:3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合理。一般而言,电梯是业主的共有财产,物业对电梯管理维护属于代管,而电梯又属于特种设施设备,维修保养需要专业的电梯维保公司进行,每月的电梯费使用性质是使用到电梯维保当中,电梯用电公摊是分摊到所属共有业主身上,以上两项费用均不包含电梯维修费和电梯配件更换费用。
    所以电梯维修收费或分摊到所属共有业主身上合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 物业电梯费收取主要有电梯检测费、日常运行费和日常维护费。收取的费用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主要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实施。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物业电梯费收取主要有电梯检测费、日常运行费和日常维护费。收取的费用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主要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