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迁户口不是改户籍。参照《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文件,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
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
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