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之前用人单位交过生育保险的,失业孕妇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就业登记证》核定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