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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日晚,**医院接到急救电话后,在郑州至H市的一个农村十字路口接回并治疗了一名因交通事故致命的患者。医院立即进行了紧急治疗。11月17日晚,进入中医院院长。外科主任同意,还有四名司机、护士和实习生。病人被拉到D市附近的一个城镇,遗弃了病人。18日上午,病人被发现并在去医院的路上死亡。谢谢你

交通事故
2024-04-02 00:39:1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重大医疗过失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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