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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7日,因涉嫌受贿20万元被检察院立案侦查,5月9日被刑事拘留。5月23日,他被深圳市检察院逮捕。现在他被拘留在梅林看守所,将于月底开庭审理。

刑事案件
2024-04-02 00:37:3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涉嫌行贿的,一般刑事拘留14天,最长不超过37天。如果到期不能对当事人进行逮捕的,当事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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