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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部破皮轻伤鉴定和伤口长度有关和深度无关吗

损害赔偿
2024-04-01 23:46:5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轻伤害的鉴定标准为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其是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
    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
    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 法律分析:面部轻伤鉴定标准:
    1、.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3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4、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5、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6、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7、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法律依据: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五、《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十九条,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 你好,需要由法医鉴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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