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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辛某在河北廊坊安次区街道办事处离婚。协议规定,已婚男孩小辛(2005年6月出生)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5元,男方每月可以看望孩子,可以带回北京(即男方家)住几天;如果双方再婚,孩子将不会由再婚的一方抚养;如果双方再婚,按原协议办理。2009年1月,张某再婚后,辛某去接孩子。2010年1月9日,辛某从张某母亲家强行将孩子带回北京。张以侵犯监护权、监护权为由,向住所法院起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构成了侵权行为吗?

婚姻家庭
2024-03-31 12: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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