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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骨折出院后卧床休息产生的营业费 护理费 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么 应不应该保险公司赔?

交通事故
2024-04-20 11:25:3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营养费护理费当时已经判决了不能再主张,但是
  • 你好,什么时候受伤的,治疗花了多少钱
  • 护理费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但是要伤者的病情是需要护理,一般住院治疗的话,护理费是必须要赔付的,还有就是出院后但是需要卧床休养的,也要赔偿相应的护理费。 至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话,需要等此次交通事故所有的程序,包括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赔偿协议等等全部结束后,方可将所有的材料交至保险公司。
    一般伤者在索要护理费的时候,需要提供住院记录和诊断证明,根本住院天数和诊断证明的卧床休息天数来认定需要护理的天数。另外护理费的标准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来定的,如果是伤者的家属护理,就需要提供该家属的工作单位证明。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
    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
    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会按照以下标准赔付营养费、误工费和陪护费:
    1、营养费按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院出具的意见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确定。
    3、陪护费按照陪护人员误工减少的收入或当地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住院的,需要护理的,保险公司会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没有住院的,要是医生出具了在家休养的证明,也要适度的赔偿误工费,但护理费就不赔偿了,在家休养的,说明能生活能自理,能自理的就不能赔偿护理费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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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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