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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的孩子的条件

婚姻家庭
2024-03-29 17:36:3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一)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
    (三)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五)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
    (六)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七)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
    (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 在实践中,福利院接收孩子的年龄条件一般不满18周岁。接受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实行审批制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有接收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的批准权利。
    孤儿、弃婴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必须由送养当事人负责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送养当事人是指直接办理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案件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孤儿的法定监护人。法律依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医疗、康复和教育水平。
    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儿童。
  • 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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