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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个朋友她们是私下送养的,双方都没有到民法典登记

婚姻家庭
2024-03-30 16:56:06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私下送养孩子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是双方正常送养孩子,只是没有进行登记,那送养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不过收养关系没有正式成立,这样的送养行为被视为违法收养。
    追问:送养人也要到她的所户籍向村委出困难证明,对方看道到了困难才会收养啊
    解答:在送养孩子的过程中,送养人确实需要提供有关自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这一证明通常由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对方看到了困难就一定会选择收养。
  • 您好,私自送养和收养如果只是没有进行登记,那不算违法
  • 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是不合法的
    追问:如果对方收养方不愿意去呢, 他能给小孩上户口吗?
  • 可以去收养登记部门进行补充登记的
    追问:就算收养别人的小孩,也要送养这边出困难证明吧
  • 你好,可以解决,可以处理
  • 你好,法律问题可以处理
  • 你好,送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私自送养是不合法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私自送养是犯法的。根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私下送养孩子犯法。收养人有合法的收养法律程序才生效,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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