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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公司把拖欠的提成马上就发给我了,我还能继续申请补偿金吗?

劳动纠纷
2024-03-29 15:04:53
共有10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如果您在劳动仲裁申请中仅仅要求支付拖欠的提成,而未涉及其他补偿金的要求,那么在提成已经支付的情况下,您可能无法再就同一事项申请额外的补偿金。劳动仲裁裁决书会明确列出仲裁结果和双方的权益,如果裁决书中没有提及额外的补偿金,那么您可能需要基于新的理由或证据来提出新的仲裁请求。
    另一方面,如果您的仲裁请求中包含了除提成以外的其他补偿金要求,例如因公司拖欠提成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等,且这些要求得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并在裁决书中有所体现,那么您仍然有权继续申请这些额外的补偿金。
  • 这要看你的离职原因,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再主张赔偿金;如果你因拖欠工资而离职,则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果因个人原因离职,则不能主张
  • 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再主张赔偿金;如果你因拖欠工资而离职,则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果因个人原因离职,则不能主张
  • 你现在离职没有呢?是公司辞退你还是自己离职的?
  • 这个是不冲突的。可以继续申请
  • 你好,你是咨询补偿的案子
  • 你好在公司上班多久了嘛
  • 被劳动局仲裁后公司一般都会除了给付员工拖欠的工资以外,还会要负担相应的赔偿,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等等,承担费用支出。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申请劳动仲裁等的方式追讨补偿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劳动局仲裁后果,一般都会给付员工拖欠的工资。还要负担相应的赔偿,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等等,承担费用支出。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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