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少年,依法应到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让孩子上学,属侵犯孩子受教育的权利,不属犯罪,没有刑事责任,没有判刑的可能,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