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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经过平等协商,从乙处购买一批零配件,约定2023年10月22日交货到甲的住所地,由于10月22日为周日,甲公司收货人员休假,已委托运输公司将货物送至甲公司所在园区的门卫室,由于门卫室工作人员遗忘,未将零配件及时交给甲,乙亦未及时通知甲交货的事实,10月25日,经甲向乙催告后,才从门卫室找到货物,由于延迟认领,甲未能及时向第三方交货,造成经济损失十万元 乙是否需要对甲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合同纠纷
2024-04-01 09:35:5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乙未及时通知甲交货的事实,存在过错,乙方可能要按你们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未能及时向第三方交货,造成经济损失十万元属于间接损失,不应当由乙方承担责任。
  • 你好,至少双方都有过错,主要过错在于甲方。
  • 电话咨询是免费的,也说的清楚
  • 法律分析:
    1.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2.协商不能的,按照双方约定的诉讼管辖法院起诉解决。
    3.如果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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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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