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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工程
2024-03-28 16:16:5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具体是什么情况
  • 向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具体情况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项目预留保证金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5%左右,社会资金投资项目,参照执行。一般由合同双方约定,此规定非强制性。保证金的预留期限一般为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具体也可以由双方商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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