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了四孩或更多子女不再受罚,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