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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院长有权决定书记员的回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条规定,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书记员回避,应当先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审查,再由院长決定 民事诉讼中,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劳动纠纷
2024-03-27 14: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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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书记员的回避应该由审判长进行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的规定,书记员是适用回避制度的,书记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当事人亲属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书记员回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的规定,书记员是适用回避制度的,书记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当事人亲属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书记员回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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